摘要:
医学人体试验为高危行为,而这种高危行为不仅涉及的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并且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这些危险发生的后果,从公共安全角度而言,是属于系统性问题,从自然人权利救济角度而言,无法事后进行补救。因此,从控制危险的角度,以及从医学人体试验涉及的权利性质的角度而言,应当对医学人体试验实行行政许可。医学人体试验的审查应当为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有权机关行政许可的双重审查机制。
中图分类号:
冯林林,陈小嫦. 论医学人体试验双重审查机制的构建[J]. beoplay体育提现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29(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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