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oplay体育提现查处学术不端和违反科研诚信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2-02-18 点击数:

beoplay体育提现查处学术不端和违反科研诚信实施细则(修订)

 

西电科〔20193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校学术、科研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beoplay体育提现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的教职工、学生及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

第三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尊重事实,反对一切学术不端和违反科研诚信行为。

第二章 学术不端和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范围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和违反科研诚信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八)不按约定履行科研合同义务,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九)其他。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和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凡有学术不端和违反科研诚信行为者,经查实,视具体情况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经学校研究后对责任人给予学术与人事处理及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岗位聘任、晋级晋职、导师评聘、项目申报或学位授予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撤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辞退或解聘。

(七)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八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九条 涉嫌违纪的,由学校纪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纪委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或多次实施的。

第十二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和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学术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并予以撤回。如果当事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权益,责令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对已毕业离校学生,毕业后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将处理决定通知其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

第十四条 对于在beoplay体育提现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受理。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不端和科研诚信行为问题举报和投诉,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和违反科研诚信行为进行界定,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共同鉴定。

对学术不端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六条 立项。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科或相近学科的3位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和所在学院院长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形成调查报告后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确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决定立项调查的,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签署立项调查书,将立项调查书送达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涉嫌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不予立项调查,对实名举报人出具不予立项通知书。

第十七条 调查。对正式列入立项调查的举报,由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在30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须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就所投诉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院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投诉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回避。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或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或师生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九条 审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不端和科研诚信行为问题,则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如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移交学校纪委进行相关处理。

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公开听证的审议结果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最终审议结果。

第二十条 处理。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建议,决定给予被举报人纪律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如被举报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学校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公告。处理决定应在相应范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经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学校应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

经调查证实举报人属于恶意举报甚至诬告被举报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由举报人负责消除影响外,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被举报人还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恶意诬告的举报人承担相关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密。在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201971日起施行。《beoplay体育提现学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西电发〔201059号)、《beoplay体育提现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西电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风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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